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權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001 │蔡傅翔即永富電器│第一銀行基隆│103年2月28日│11,786元 │FA0000000 │權信企業股份││ │行 │分行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