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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0號

聲請人
權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001 │蔡傅翔即永富電器│第一銀行基隆│103年2月28日│11,786元 │FA0000000 │權信企業股份││ │行 │分行 │ │ │ │有限公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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