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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4號

聲請人
楊伊鈴
代理人
陳楠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2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張無效。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股票金額(新臺幣)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1 │瑞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84-NX-000007 │ 83,300元 │ 1 │ 833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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