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7號聲 請 人 楊佩珍 訴訟代理人 陳楠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 民國103年9月1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 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3年9月12日刊登在太平報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三個月)已於10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忠賢 ┌────────────────────────────────┐ │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7號 │ ├──┬──────────┬──────┬──┬──┬─────┤ │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股票金額 │ ├──┼──────────┼──────┼──┼──┼─────┤ │001 │瑞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8│1 │833 │83,3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