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號
- 聲請人
- 原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慧紋
- 代理人
- 高進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11月13 日都會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5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民國) │ (新臺幣) │ │ │├──┼────────┼────────┼──────┼─────┼─────┼───┤│001 │華南商業銀行七堵│華南商業銀行七堵│101年5月22日│ 30,000元 │ 0000000 │ ││ │分行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