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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407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世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永望等人間因104年基簡字第407號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4,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61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4,410元,尚欠新臺幣2,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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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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