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7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7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建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16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1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1 月26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3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開裁定正本業於105 年1 月29日,有本院送達回證附卷可憑,乃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