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7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7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游建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周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16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1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1 月26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3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開裁定正本業於105 年1 月29日,有本院送達回證附卷可憑,乃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76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