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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0號

原告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垠兆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被告
基隆市青年創業協會
法定代理人
許翊振
被告
群楙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儒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觀諸卷附原告所提出展場設計工程合約書第13條第4 項載稱:「……無法協議解決者,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雙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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