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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9號

給付契約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告
路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仁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中正國民小學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470元,應爭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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