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9號
- 原告
- 路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仁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中正國民小學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470元,應爭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中正國民小學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470元,應爭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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