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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4號

給付委任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告
新華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貞
被告
郁宏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鵬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郁宏建設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郁宏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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