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4號
- 原告
- 卓也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培宏
- 被告
- 葉梓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梓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