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4號
- 原告
-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秋潮
- 被告
-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叁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