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號
- 原告
- 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汶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瑞龍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瑞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瑞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12萬6,69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萬5,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萬5,444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