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號
- 原告
-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忠景
- 被告
- 世鷹工程有限公司(原川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惠鴻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間就一定法律關係爭執,定有合意管轄法院之書面者,自應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與被告間買賣契約、安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及安裝費用。而依原告卷附買賣合約書備註欄第16條、安裝合約書備註欄第15條:「…雙方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辦理。」之約定,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