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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羅惠鴻

  • 原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世鷹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號原   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被   告 世鷹工程有限公司(原川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惠鴻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間就一定法律關係爭執,定有合意管轄法院之書面者,自應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與被告間買賣契約、安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及安裝費用。而依原告卷附買賣合約書備註欄第16條、安裝合約書備註欄第15條:「…雙方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辦理。」之約定,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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