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原告
- 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汶玫
- 被告
- 高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嗣據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2萬6,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5,944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裁判費28萬5,444元,本院乃於民國104年2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3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