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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告
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汶玫
被告
高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嗣據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2萬6,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5,944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裁判費28萬5,444元,本院乃於民國104年2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3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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