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0號
- 聲請人
- 楊凌友齊
- 代理人
- 陳楠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乙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1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張無效。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股東戶號│├──┼──────────┼──────┼──┼───┼────┤│001 │瑞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1│ 1 │5,500 │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