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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請人
和樂色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韶恩
代理人
洪意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下同)104年1月14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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