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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號

聲請人
冠品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康
代理人
李鄭瑞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3月3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4年3月31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1號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1 │金淶電子│冠品電業│基隆二信│104年2月28日 │171,063元 │DC0039404 │支票││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復興簡易│ │ │ │ ││ │ │ │型分社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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