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債 權 人 中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債 務 人 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本金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