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務人
- 瑞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潘隆瑞
潘隆綺
黃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瑞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瑞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隆瑞、潘隆綺、黃金華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