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
- 債權人
-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沖本一德
- 債務人
-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豐
- 法定代理人
- 劉惠雄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池
- 債務人
- 陳慶豐
郭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貳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拾陸萬參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