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債 務 人 陳志豪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朝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最終所提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以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2,000元,加計因扶養未成年女兒二人所獲得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每月應為3,800元,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包括 :餐費4,000元、交通費500元、電話費約500元、水電瓦斯 費約1,000元及二名女兒及母親扶養費約14,500元後,每月 再盡力節約支出,按月清償9,600元,自願清償八年之更生 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公告並送請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決,12名債權人,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11.3,遵期具狀以書面表示為避免債務人中途毀諾,應提供保證人一名而不同意更生方案外,其餘各債權人均未明確表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故同意及視為同意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人數及債權金額已過半數(同意債權人:11名;債權金額比例百分之88.7),是本件更生方案並已獲債權人會議以無保證人之條件可決。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帕尼尼八號咖啡館擔任服務員,有其提出附卷在職證明書正本可稽。又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尚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各款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依法應予認可,爰依同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 認可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予以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 │ ,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新臺幣9,600元。 │ │二、給付方式: │ │(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3,919,162元。 │ │四、清償總金額:921,600元。 │ │五、清償成數:約為23.52%。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整數分配清償金額,單位新臺幣)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備註 │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6,347元 │0.16% │15元 │ │ │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7,116元 │3.75% │36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42,709元 │1.09% │10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889,748元 │22.7% │2,17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0,237元 │1.03% │9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1,287,366元 │32.85% │3,15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209,863元 │5.35% │51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42,760元 │11.30% │1,08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9,325元 │0.24% │23元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535,516元 │13.66% │1,311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271,484元 │6.93% │665元 │ │ │公司 │ │ │ │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36,691元 │0.94% │90元 │ │ │公司 │ │ │ │ │ ├────────┼──────┼────┼──────┼────────┤ │合計 │3,919,162元 │100% │9,600元 │總計921,600元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