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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

更生執行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

債務人
陳麗卿
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代理人
利害關係人(即更生方案保證人)
代理人
吳玨玲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
周信甫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宜寬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陳巧姿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洪婉瑜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吳宜寬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游豐維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游嘉祿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陳麗卿(原名陳乃華)聲請更生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所謂「已盡力清償者」依該條項民國101年01月04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更生方案縱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遭否決,如符合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院仍應逕以裁定認可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亦有明定。次按,關於第64條部分:㈠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亦有明定。考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裁定自民國104年5月8日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自105年9月起任職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自105年9月至106年1月間,每月薪資收入於加計平均之基本月薪、服務津貼、伙食津貼、月業績獎金、新人財補等各類津貼及獎金後,再扣除勞保費、健保費、員工誠實險、職福金等必要費用後,其於106年9月前可供處分之平均固定收入約為34,864元(因至106年9月前債務人每月得領取新人補助款約1萬元),於106年10月後平均固定收入約為29,653元(因自106年10月起無法領取新人補助),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目前並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105年9月至106年1月之薪津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8月23日詢問筆錄、配偶及子女之郵局存摺影本等在卷可證。又查債務人曾投保富邦人壽保險,經本院函詢保單之解約金數額,富邦人壽於104年9月1日回覆其有一筆保單已因未繳保費而於101年失效,另筆保單則截至文到止尚有保單解約金39,729元,惟該筆保單目前處於自動墊繳中,每年應繳保費18,093元,是該筆保單之解約金於每年墊繳後算至目前已無餘額。觀諸債務人於106年3月7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1至7期每期清償額為26,000元(因截至106年9月止債務人每月得領取新人補助款約1萬元),第8至72期每期清償額為16,000元(因自106年10月起無法領取新人補助),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222,000元,清償成數約為17.47%,於每月10日依附表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並再提出保證人吳玨玲以擔保清償能力。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而以債務人僅有高中學歷,仍能努力工作以獲取相當之穩定收入,另其陳報每月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扶養二名(皆96年生)年約六歲之未成年子女,每月至少需支出13,768元,如有不足部分再由配偶幫忙支應補足等情,如以基隆市政府公佈之106年度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債務人每月之支出已明顯低於該標準【11448+(11448×2÷2)】,故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尚勉力湊足第1至7期每期清償額為26,000元、第8至72期每期清償額為16,000元還與各債權人,參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規定,顯已將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當可認其已盡力清償債務。再者,債務人復徵得保證人吳玨玲以加強其清償能力,查保證人吳玨玲有相當資力,此有其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故應可更加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足以履行更生方案,並已盡力清償債務已如前述,則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自屬公允、適當、可行,又查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本院審酌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必要,爰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已盡力清償,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可行、適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
│    ,第1至7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第8至72期每期清償額為 │
│    16,000元,共計72期。                                                │
│二、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 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 │
│     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994,193元。                             │
│四、清償總額:1,222,000元。                                              │
│五、清償成數:17.47%。                                                  │
│六、更生方案保證人:吳玨玲。(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
│七、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八、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權比率。                                                            │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第1至7期受償金額│第8至72期受償金額 │
│                    │            │                │                  │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465元           │286元             │
│公司                │            │                │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4183元          │2574元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635元           │390元             │
│公司                │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3279元          │2018元            │
│公司                │            │                │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071元          │659元             │
│有限公司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282元          │789元             │
│有限公司            │            │                │                  │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043元          │642元             │
│有限公司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371元          │844元             │
│有限公司            │            │                │                  │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549元           │338元             │
│公司                │            │                │                  │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如債權表所示│3973元          │2445元            │
│有限公司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6706元          │4127元            │
│有限公司            │            │                │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443元          │888元             │
│有限公司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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