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
- 債務人
- 陳秀敏
- 債務人
- 連帶保證人 洪榆倫
- 債務人
- 連帶保證人 洪瑞蓮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華宗
- 代理人
- 邱瀚霆
- 債權人
-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胤
- 代理人
- 褚宏晉
- 債權人
-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宥寧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
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5年6月29日函送請全
體無擔保及優先債權人表決,計9名債權人,除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8.08、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3.3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比分之9.7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例百分之9.64,合計債權比例百分之30.81具狀表示
不同意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5名均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
同意更生方案,故視為同意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人
數及債權金額比例均已過半數,本件更生方案已獲債權人會
議可決。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山海大地實業有限公司,有卷附在職證
明書、薪資給付證明及本院函查之公司回函可稽,當屬真實
。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以其每月薪資約2萬3千元,未必
然有三節或年終獎金,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計伙食費
4,500元、交通費408元,每月清償18,092元,另於更生期間
按月平均增加清償於各人壽保險公司之契約解約金合計
835,403元,即每月11,603元,總計更生期間每月清償
29,695元,六年更生期間合計清償2,138,040元,並邀同其
子洪榆倫、其女洪瑞蓮為更生方案之連帶保證人確保更生方
案之履行,堪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尚屬適當可行。揆諸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謀求債
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各債權人之受償率既均一致,即
無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對不同意之債權人不公允之
情事,復查無第63條其他各款所定不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爰依同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
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予以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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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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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
│ ,共計清償72期(6年),每期清償新臺幣29,695元。 │
│二、給付方式: │
│(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7,006,564元。 │
│四、清償總金額:2,138,040元。 │
│五、清償成數:約為30.51%。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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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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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65,974元 │8.08% │2,39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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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商業銀行股份│679,557元 │9.70% │2,88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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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434,851元 │6.21% │1,84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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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融資產管理│435,016元 │6.21% │1,84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3,009,484元 │42.95% │12,755元 │ │
│信用合作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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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雄資產管理有限│594,219元 │8.48% │2,518元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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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374,518元 │5.35% │1,587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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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237,661元 │3.39% │1,007元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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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京實業股份有限│675,284元 │9.64% │2,862元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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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7,006,564元 │100% │29,69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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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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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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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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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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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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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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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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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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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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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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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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