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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44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蔡聰明

原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王家宏
被告
威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核發之一○三司執實字第一八七○八號執行命令,於訴外人郭明炎任職被告期間,在新臺幣柒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月將郭明炎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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