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446號
- 原告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訴訟代理人
- 王家宏
- 被告
- 威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核發之一○三司執實字第一八七○八號執行命令,於訴外人郭明炎任職被告期間,在新臺幣柒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月將郭明炎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