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小字第586號
- 原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令範
- 訴訟代理人
- 鄭芸薇
- 被告
- 鉅大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恭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費,被告營業所所在地雖登記在新北市○里區○○路0號1樓,然經本院對該址寄送訴訟文書後,業遭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該址送達證書及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營業所現並未實際設址於該處,而被告法定代理人陳恭民現設籍地在花蓮縣玉里鎮○○0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足憑,參以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陳稱本件兩造並未約定契約履行地(見本院民國10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