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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小字第586號

給付保險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鄭芸薇
被告
鉅大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恭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費,被告營業所所在地雖登記在新北市○里區○○路0號1樓,然經本院對該址寄送訴訟文書後,業遭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該址送達證書及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營業所現並未實際設址於該處,而被告法定代理人陳恭民現設籍地在花蓮縣玉里鎮○○0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足憑,參以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陳稱本件兩造並未約定契約履行地(見本院民國10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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