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調字第50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小調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蘇斯德
- 相對人
- 曾振瑋
719-Q9車主(經本院查得為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地點係在國道一號南向6公里900公尺外側車道,屬汐止段,而相對人曾振瑋之戶籍地係設在桃園市,另相對人719-Q9車主即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亦係在桃園市,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