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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建簡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富安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群娣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許天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富安宏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間104年度基建簡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即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7,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即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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