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223號原 告 林美玲 被 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克威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 立 謝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4年8 月4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