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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黃梅淑

  • 原告
    林美玲
  • 被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223號原   告 林美玲 被   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克威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 立 謝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4年8 月4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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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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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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