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2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223號
原   告
林美玲
被   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克威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 立
謝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4年8 月4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