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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調字第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調字第2號

聲請人
亨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成
相對人
張惠鈞即宏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張惠鈞之住所地係在臺東市○○路0段000巷00號,有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9日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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