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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調字第2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調字第247號

聲請人
宏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傑
訴訟代理人
黃立中
相對人
澎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澎富企業有限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澎富企業有限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私法人,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稽,非屬本院轄區,且就原告起訴狀起訴之事實形式觀之,亦難認本院對本件訴訟有何特別審判籍存在,是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被告澎富企業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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