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號
- 原告
- 陳美足
- 被告
- 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弈(原名張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以下同)5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日5內補繳訴訟費用5890元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