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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0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號

原告
陳美足
被告
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弈(原名張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以下同)5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日5內補繳訴訟費用5890元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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