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0號
- 原告
-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垠兆
- 訴訟代理人
- 蘇美玲律師
- 被告
- 基隆市青年創業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翊振
- 被告
- 群楙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儒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觀諸卷附原告所提出展場設計工程合約書第13條第4 項載稱:「……無法協議解決者,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雙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