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 抗告人
-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鄭玉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因 104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帳簿檢查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因 104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帳簿檢查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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