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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號

帳簿檢查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抗告人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因 104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帳簿檢查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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