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 抗告人
-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鄭玉嬌
- 相對人
-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華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帳簿檢查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繳,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3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