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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號

帳簿檢查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抗告人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相對人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帳簿檢查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繳,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3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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