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號
- 原告
- 玄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得勝
- 被告
- 威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立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壹
仟玖佰貳拾貳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貳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