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3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訴訟代理人
- 姜立方
- 被告
- 安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84,3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84,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