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1號
- 原告
- 趙嘉證
- 被告
- 永旭昌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青源
- 送達代收人
- 王宏暘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旭昌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