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3號
- 原告
- 豪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詩明
- 被告
-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租賃物,且附加如返還不能應賠償租賃物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22,800元,足徵原告起訴時所得受之利益為122,800元,故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門型架(片)│交叉拉桿(支)│調整座(支)│ ├─────┼──────┼───────┼──────┤ │應返還數量│92片 │280支 │248支 │ │ │ │ │ │ ├─────┼──────┼───────┼──────┤ │租賃物單價│470元/片 │200元/支 │95元/支 │ │(新臺幣)│ │ │ │ ├─────┼──────┼───────┼──────┤ │租賃物價值│43,240元 │56,000元 │23,560元 │ │ │ │ │ │ ├─────┼──────┴───────┴──────┤ │總計 │122,8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