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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3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告
豪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明
被告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租賃物,且附加如返還不能應賠償租賃物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22,800元,足徵原告起訴時所得受之利益為122,800元,故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門型架(片)│交叉拉桿(支)│調整座(支)│
├─────┼──────┼───────┼──────┤
│應返還數量│92片    │280支     │248支    │
│     │      │       │      │
├─────┼──────┼───────┼──────┤
│租賃物單價│470元/片  │200元/支   │95元/支   │
│(新臺幣)│      │       │      │
├─────┼──────┼───────┼──────┤
│租賃物價值│43,240元  │56,000元   │23,560元  │
│     │      │       │      │
├─────┼──────┴───────┴──────┤
│總計   │122,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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