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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買賣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蔡聰明

  • 當事人
    張麗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張麗珍 上列原告對被告21世紀不動產基隆新豐加盟店(聯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21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宗提起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又原告所列被告究竟為21世紀不動產基隆新豐加盟店或聯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均應予以補正。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柒仟零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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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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