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5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告
陳美足
被告
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弈(原名張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000元(即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