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4號
- 原告
- 香港商興華科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煥明
- 被告
- 巨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給付款項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 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