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香港商興華科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煥明 被 告 巨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給付款項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 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