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9號原 告 保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歸秀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黃振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元營造有限公司、張榮華、高天助、李品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