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9號
- 原告
- 保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歸秀
- 訴訟代理人
- 孫治平律師、黃振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元營造有限公司、張榮華、高天助、李品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