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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告
許條根
被告
雨天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因對訴外人黃華章有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債權,聲請僅對其中50萬元債權及利息為強制執行,並向本院民事執行處陳報執行標的之一為訴外人黃華章於被告之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資額,然被告聲明異議乙情,業經本院核閱104 年度司執字第16983 號民事執行卷無訛,嗣原告認被告聲明異議不實,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債務人黃華章對於被告雨天煤氣有限公司20萬元之出資額債權存在。因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即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債權受償之利益即債務人黃華章於被告20萬元出資額之利益。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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