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張婷妮
- 法定代理人曾汎宇
- 原告江耀媛
- 被告移動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江耀媛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被 告 移動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汎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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