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2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1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