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4號
- 原告
- 新華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素貞
- 被告
- 郁宏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鵬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郁宏建設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郁宏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