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驊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9,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296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