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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告
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驊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9,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296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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