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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郭秀菊
被   告
萬里福田寵物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文華
被   告
朱柏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 年度司促字第710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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