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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潮
被告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叁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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