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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陳賢德
  •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 原告
    林美玲
  • 被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林美玲 被   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三百元。爰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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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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