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告
林美玲
被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三百元。爰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