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號
- 原告
- 林美玲
- 被告
-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三百元。爰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